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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有下述状况之一时,司机不该进行操作:
a.起重吊装超载或物体分量不清,如吊拔起分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直物体,及斜拉斜吊等。
b.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作业的缺陷或损害,如制动器安全设备失灵,吊钩螺母防松设备损坏、钢丝绳损害到达报废规范等。
c.绑缚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,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。
d.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。
e.作业场所暗淡,无法看清场所、被吊物状况和指挥信号等。
(2)司机操作时,应恪守下述要求。
a.不得运用极限方位限住器停车。
b.不得在有载荷的状况下调整起升、变幅组织的制动器。
c.吊运时,不得从人的上空经过,吊臂下不得有人。
d.起重机作业时,不得进行查看和修理。
e.所吊重物挨近或到达额外起重才能时,吊运前应查看制动器,并用小高度、短行程起吊后,再平稳地吊运。
f.无下降极限方位限位器的起重机,吊钩在最低作业方位时,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坚持有规划规则的安全圈数。
g.起重机作业时,臂架、吊具辅具、钢丝绳、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间隔不该小于表二的规则。
h.活动式起重机,作业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坦停机场所、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。
I.对无反接制动功能地起重机,除特别紧急状况外,不得运用打反车进行制动。
(3)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,钢丝绳应坚持笔直,各台起重机的升降、运行应坚持同步;各台起重机所接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越各自的额外起重才能。达不到上述要求,应下降额外起重才能至80%;也可由总工程师依据实际状况下降额外起重才能运用。吊运时,总工程师应在场辅导。
(4)有主、副两套起升组织的起重机,主副钩不该一起开动,关于规划允许一起运用的专用起重机在外。